13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
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
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
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B)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C)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D)甲無須認股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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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9), C(47), D(646), E(0) #2429798
統計: A(65), B(19), C(47), D(646), E(0) #2429798
詳解 (共 4 筆)
#4446287
(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簽名「或」蓋章
(B)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可以分批發行,也可以全數發行
(C)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出資1.現金2.財產3.技術
(D)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全體發起人必須參與並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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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990
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章程之絕對應載明事項,甲乙丙簽名亦有效力。A符合公司法規定。
C.公司法第156條第3項: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基此,亦得章程記載全部發行。符合公司法規定。C符合公司法規定。
B.發起人出資方法,依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B符合公司法規定。
D.同法第1項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從而發起人須認股出資。D不符規定,為應選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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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118
D是不是算勞務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非閉鎖)不可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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