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有一塊 A 地,由乙供給材料並在該地為其興建一棟 B 別墅,約定報酬
700 萬元。乙嗣於民國 97 年 1 月間完工交屋,甲於 102 年 2 月間發現該 屋為輻射鋼筋屋,旋對乙主張解除契約,乙則於 102 年 3 月向甲起訴請求 給付報酬,甲對此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主張解除契約,洵屬有理
(B)甲對乙所請求之報酬,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C)甲、乙之間仍成立承攬契約
(D)甲之契約解除權,自交屋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統計: A(347), B(148), C(467), D(117), E(0) #2687488
詳解 (共 6 筆)
回答一:你的理解是對的!但不是只有「損害賠償、解除契約」,而是§493~§495所列的權利
例如: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契約解除權等等
回答二:A 不能主張,因為
法條:§499 重大修繕,交付後經過五年不得主張
解釋:97年1月交屋,102年2月才發現,不就超過5年了,所以不能主張了
回答三:為什麼有一個發現後解除契約1年?
1. 因為就算你在時間內(1年、5年、10年)發現了瑕疵,有權利可以行使,但也不能放太久一直不行使
所以 §514 規定一年不行使你的權利,就不能再行使了
2. 而權利什麼時候可以行使?就在發現瑕疵時可以行使
所以§514 契約解除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ps. §514 規定的也不只有契約解除權哦
補充:
要看能不能主張權利
1. 先確定交付的時間
2. 確定是§498一般瑕疵、§499重大瑕疵,或有無§500故意不告知
3. 再看發現的時間,有沒有超過上面的 1年/5年/10年
4. 最後看,行使權利的時間,離發現的時間有沒有超過1年
5. 都沒超過,就可以主張了
講人話! 貼那麼長幹嘛...
(A)甲對乙主張解除契約,洵屬有理
民法494+498 瑕疵重大不能修補(輻射屋)定作人得自瑕疵工作交付後一年內解除契約。
(B)甲對乙所請求之報酬,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民法127 承攬人之報酬、墊款二年內不行使請求而消滅
(D)甲之契約解除權,自交屋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514 契約解除權於瑕疵發現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題太難了~考了超多法條的...應該是非常困難才對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498 原則自交付後 1年 不得主張主張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但是如果是重大修繕#499(例如重大修繕完又漏水) 交付後經過五年不得主張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故意10年)
但為什麼 又有一個發現後解除契約1年~?
§514 契約解除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那A 不是在102年才發現 為什麼不可以主張?
求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