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B)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擅自長期占有 A 地時,得基於時效取得請求登記 為地上權人
(C)甲、乙同意,但丙反對時,甲、乙仍得將 A 地全部處分予丁
(D) A 地受戊侵奪時,丙不得單獨請求丁返還 A 地予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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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7), C(218), D(709), E(0) #2687491
統計: A(25), B(97), C(218), D(709), E(0) #2687491
詳解 (共 6 筆)
#4902242
(C)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特增設多數決使取代共有人全體同意原則
理由: 因不動產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有時極為困難,若部分共有人有不同意者,他共有人又不得訴請法院判別命其同意,影響土地與建築物的利用,為增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故土地法特增設此法。此處之「處分」僅限基於買賣、互易等有償原因所為的物權行為,不包括因贈與所為之移轉或分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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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2114
複製上面,覺得較為重要
「處分」僅限買賣、互易~有償原因
不包括因贈與所為之移轉或分割行為
不包括因贈與所為之移轉或分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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