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 A 法院受 1 年與 2 年有期徒刑宣告。於 A 法院審理前述二案件時,甲又犯
強盜罪,並於 A 法院判決確定前,經 B 法院審理宣告 6 年有期徒刑。針對甲所犯前揭三罪名,應如
何定其執行刑?
(A)先就 A 法院所宣告刑合併之刑期與兩罪中最長期之間(即 3 至 2 年之間)定其刑期,再將此刑期
與 B 法院宣告刑(6 年)加總,即為應執行刑
(B)於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與三罪中最長期的 6 年之間定其應執行刑
(C)以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定其應執行刑
(D)竊盜、搶奪二罪與強盜罪並非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裁判,因此 A、B 法院應各自依刑法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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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706), C(68), D(191), E(0) #2049380
統計: A(250), B(706), C(68), D(191), E(0) #2049380
詳解 (共 5 筆)
#4085101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1 年、2 年有期徒刑及 6 年有期徒刑,
所以為於三罪合併之刑期(9 年)與三罪中最長期的 6 年之間定其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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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464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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