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縣(市)長有下列何情事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A)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B)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處有罪者
(C)依行政執行法被拘留者
(D)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93), B(238), C(88), D(176), E(0) #142350

詳解 (共 6 筆)

#117939

A沒錯

B要是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C在解除職務跟停止職務之法條裡皆未規定

D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34
0
#734741

地方制度法 § 78 I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8
0
#734742
本題其實並沒有什麼問題,選擇題只要沒有明示,則依原則作答。
4
0
#494656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3
0
#707731
嚴格說起來有問題吧,貪汙應經二審才可以停職
但A的敘述中並沒有留此但書
2
0
#121351
A錯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