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何項支出?
(A)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B)非經常性支出
(C)地方大型建設經費
(D)其他非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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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5), B(34), C(199), D(32), E(0) #142352

詳解 (共 3 筆)

#119553


第 37-1 條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 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以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 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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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之收入→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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