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 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補正
(C)行政處分之廢止
(D)行政處分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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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779), C(15), D(82), E(0) #2966400

詳解 (共 6 筆)

#5584805
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 第1項 違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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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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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177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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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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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159
請記陳委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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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6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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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補充理由) 答案:B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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