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地方居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居民對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權,已有法律規定
(B)地方居民對地方自治事項之創制、複決權,已有法律規定
(C)地方居民對地方政府資訊之公開請求權,已有法律規定
(D)賦予地方居民權利乃法律保留事項,自治條例不得賦予地方居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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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6), C(20), D(1649), E(0) #2065147
統計: A(7), B(36), C(20), D(1649), E(0) #2065147
詳解 (共 2 筆)
#3590852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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