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犯之成立前提須存在一故意違法之正犯行為
(B)幫助行為包括物理上的助力與心理上的支持
(C)幫助行為僅得以積極行為為之
(D)幫助犯不須與正犯在心理上有所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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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205), C(3042), D(338), E(0) #3151569
統計: A(232), B(205), C(3042), D(338), E(0) #3151569
詳解 (共 4 筆)
#6097821
A 正確
幫助犯是共犯,依據限制從屬性理論,必須正犯成立共犯才能成立,而正犯成立必然有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即違法行為)+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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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C 錯誤
幫助犯的客觀要件:幫助行為
實務與學說採促進理論,幫助行為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只要能增加正犯犯罪力量者均屬於幫助行為
因此幫助行為包含物理上、心理上、作為的、不作為的、事前的、事中的幫助
所以幫助行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不過要注意需有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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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學理上稱為片面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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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579
(一)幫助行為
1. 「幫助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所做的任何幫助他人能夠或輕易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換句話說,只要我所實行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那麼不論我主觀上是為自己或他人犯罪,都不屬於幫助行為。
但要注意的是,並不能直接說,只要我所實行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我就不是正犯。因為幫助犯是「共犯」的一種類型,因此從共犯的基本定義(也就是只有「參與別人的犯罪」者,才能稱為共犯)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於「為了幫助別人、為他人犯罪」,才會構成幫助犯,否則仍然會成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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