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直轄市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保障程度雖弱於立法委員,但高於鄉(鎮、市)民代表
(B)受言論免責權保障之表決行為,原選舉區選舉人即不得再以議員之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 免之
(C)受言論免責權保障之言論,議會即不得再以議員之言論不當為理由,予以懲戒
(D)臨時會之召開期間,亦有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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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6), C(127), D(826), E(0) #3274259

詳解 (共 2 筆)

#6219846
(A)
詳見地方制度法§50,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皆適用
並且,免責權的用意是保障名代言論自由,以利於議會發揮功能,所以理論上各級自治團體民代的免責權沒有理由出現程度差異,尤其地方自治又強調府會互相制衡,所以免責權的保障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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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免責權保障的是讓民代的發言對外不負民事、刑事責任,跟罷免沒有太大的關聯,而且罷免理由本身沒有太大的限制,基本上只要能達到規定的門檻都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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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上,只能避免民事、刑事責任,懲戒還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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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代有定期會、延長會、臨時會三種會議,只要開會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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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138
13 關於直轄市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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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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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4條 3.直轄市議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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