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跨域合作議題?
(A)嘉義縣、市垃圾掩埋與焚化爐處理協議
(B)中央將高屏溪流域管理權限委辦高雄市與屏東縣共同執行
(C)嘉義縣、市殯儀館、火化場等鄰避設施共用
(D)高雄市與屏東縣合辦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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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812), C(189), D(32), E(0) #3274262
統計: A(66), B(812), C(189), D(32), E(0) #3274262
詳解 (共 2 筆)
#6218258
(B)關鍵字 → 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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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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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流域管轄屬中央所有之權限,其以委辦形式為管轄權之移轉,係上對下的授權而非二縣市進行跨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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