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那些稅捐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A)所得稅、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B)貨物稅、地價稅
(C)房屋稅、土地增值稅
(D)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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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5), C(512), D(33), E(0) #2593242
統計: A(123), B(15), C(512), D(33), E(0) #2593242
詳解 (共 3 筆)
#4571448
稅捐稽徵法第6條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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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216
第 6 條
1.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2.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3.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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