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 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 反何種基本權利?
(A)勞動權
(B)生存權
(C)契約自由權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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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100), C(156), D(776), E(0) #2799825
統計: A(413), B(100), C(156), D(776), E(0) #2799825
詳解 (共 5 筆)
#524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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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367
J807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的理由:
1.以性別分類(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之差別待遇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2.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而男性則無限制。
3.國家有義務採取安全措施保障女性夜間工作之人身安全,但非以此作為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
4.對於女性扮演特定角色(傳統家庭主婦)之刻板印象,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非由女性單獨承擔。
5.避免違反生理時鐘夜間工作是全體勞工的需求,不以女性為限。
6.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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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518
釋字第 807 號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 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 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 工宿舍。」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N0030001&FLNO=49&ty=C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N0030001&FLNO=49&t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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