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 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 反何種基本權利?
(A)勞動權
(B)生存權
(C)契約自由權
(D)平等權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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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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