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警察查獲有一業者公開販賣以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對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
(B)不適用警械使用條例
(C)依警械使用條例罰鍰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統計: A(240), B(1823), C(35), D(769), E(0) #558418
詳解 (共 10 筆)
| 主旨 | 內政部警政署函釋有關進口辣椒劑防身噴霧器應否取得許可疑義案,請 查照。 |
|---|---|
| 說明 |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9年1月4日警署行字第0980187788號函辦理。 二、旨揭疑義請參酌內政部86年8月22日臺(86)內警字第8684989號函略以:「關於以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非屬警械範圍,其製造、售賣或持有,不受『警械使用條例』限制。」 |
內政部86年8月22日臺(86)內警字第8684989號函
「關於以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非屬警械範圍,其製造、售賣或持有,不受警械使用條例限制。」
社維第六十三條一項一款規定「化學製劑」
不能用社維法嗎
https://mybike.tcpd.gov.tw/fronttcpd/ap/Law_Construe.aspx
內政部警政署99年1月4日警署行字第0980187788號函示『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非屬警械範圍,其製造、售賣或持有,不受『警械使用條例』限制』
內政部86年8月22日臺(86)內警字第8684989號函「關於以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非屬警械範圍,其製造、售賣或持有,不受警械使用條例限制。」
以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不是「查禁物」,攜帶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販賣、運輸、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查禁物)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