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有關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法律敘述,何者正確?
(A)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依照最高法院見解,乃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
(B)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五條,依照最高法院見解,乃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
(C)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二項,依照最高法院見解,乃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
(D)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適用本法
統計: A(2786), B(248), C(68), D(419), E(1) #558416
詳解 (共 8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4&flno=6
國家賠償法 第 6 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因此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95,%E5%8F%B0%E4%B8%8A,1346,20060623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1346 號民事判決
則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自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及內政部所定之標準予以准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94,%E5%8F%B0%E4%B8%8A,672,20050415
最高法院 94 年度 台上 字第 672 號民事判決
惟按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又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第二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第三項規定: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此為關於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範圍之特別規定,於此類事件,其適用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