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司、社區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機關設有依法執行稽查之公務人員者,得向轄區警察局申請之警械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防暴網
(B)電氣警棍
(C)警棍
(D)瓦斯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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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174), C(110), D(2462), E(0) #558417
統計: A(442), B(174), C(110), D(2462), E(0) #558417
詳解 (共 4 筆)
#1015313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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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801
公司、社區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機關設有依法執行稽查之公務人員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械種類,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 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 (電擊槍) 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電擊器屬拋射式:電擊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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