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C)經通知所有人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D)扣留期間逾五個月,無法返還有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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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96), C(126), D(3657), E(0) #558427

詳解 (共 5 筆)

#1015322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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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345
第23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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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519
D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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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218

V(A)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V(B)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V(C)經通知所有人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D)扣留期間逾個月,無法返還有權利之人

 

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A)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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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06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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