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某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員為辦理保護區私地上攤販身分之查證,對拒不出示身分證明之攤商,請警察人員協助會同強制帶回所內查證身分。對此,警察執行法律之依據,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
(C)警察法第2條
(D)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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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341), C(42), D(1780), E(0) #558420

詳解 (共 5 筆)

#805247
行政罰法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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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3175
管見: 保護區私地上攤販,保護區私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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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815

(D)

行政罰法第34條:違反行政法的查證身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34

行政罰法 第 34 條

 

I.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II.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35

行政罰法 第 35 條

 

I.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7、8 條:預防犯罪、預防危害的查證身分、違反刑事法的查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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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589
已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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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581
違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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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78882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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