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無責任能力之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得責由其監護人監護
(B)未滿十六歲之人,屬之
(C)心神喪失人的認定,由警察客觀判斷
(D)十二歲之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得責由學校師長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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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7), B(113), C(42), D(198), E(0) #558422
統計: A(3327), B(113), C(42), D(198), E(0) #558422
詳解 (共 5 筆)
#4447024
V(A)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得責由其監護人監護
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B)未滿十六歲之人,屬之
未滿14歲之人
(C)心神喪失人的認定,由警察客觀判斷
法院、醫院
(D)十二歲之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得責由學校師長管教
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其他相當之人,管教;
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無責任能力之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行為」,不罰)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B D
二、心神喪失人。 A
II.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D
III.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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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046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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