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棍屬於查禁物
(B)警槍屬於違禁物
(C)沒入屬於刑罰
(D)沒入之程序適用行政罰法
統計: A(236), B(126), C(2866), D(282), E(0) #558414
詳解 (共 6 筆)
(A)警棍屬於查禁物
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查禁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B)警槍屬於違禁物
正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C)沒入屬於刑罰
行政罰
(D)沒入之程序適用行政罰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1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查禁物不得
1. 拍賣或變賣
2. 廢棄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