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警察使用槍械,造成無辜第三人身體之傷害,該被害人之請求補償程序為何?
(A)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撤銷原違法處分,之後提課予確認之訴訟
(B)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給付,後提課予義務訴願,之後提課予義務之訴訟
(C)應先請求上級機關給付,後提撤銷訴願,之後提撤銷之訴訟
(D)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和解,後提課予賠償訴願,之後提課予賠償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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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415), C(205), D(531), E(0) #558415
統計: A(142), B(2415), C(205), D(531), E(0) #558415
詳解 (共 10 筆)
#1054000
不是跟各級政府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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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07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課予義務訴訟:
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撤銷訴訟:
指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
一、 須有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二、 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三、 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內提起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但若是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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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704
對呀!各該級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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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471
答案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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