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照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以下
敘述何者不正確?
(A)資源班排定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學期中
可依需求調整
(B)可依特殊學生需求安排至集中式特
教班、資源班或資優資源班學習
(C)資源班教學方式採
個別與小組教學為原則
(D)必要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
統計: A(236), B(413), C(1340), D(761), E(0) #606452
詳解 (共 10 筆)
簡單來說資源班教學宜以小組教學為原則
個別教學、1對1教學不是不好,而是太浪費人力,所以選項出現都不太能選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http://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29
第九條、 資源班課程規劃與教學方式規定如下:
(一)課程規劃原則
1、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並與普通班教師、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2、課程內容得依據普通班課程或能力指標進行簡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加深或加廣等調整。
3、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相符之學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訓練、職業教育、定向行動等特殊教育課程。
4、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內容等。
(二)教學方式
1、教學方式以小組教學為原則。
2、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3、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或資優資源班者,必要時應依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並與其他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特殊教育法
第 11 條 (身心障礙)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資賦優異)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也就是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都有!!!!!
資源班之教學採小組教學為宜
那身心障礙的編班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