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以下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保障的範圍?
(A)學校自治權
(B)教師專業自主權
(C)父母選擇子女受教權
(D)學生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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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1), B(685), C(477), D(404), E(0) #606483
統計: A(2591), B(685), C(477), D(404), E(0) #606483
詳解 (共 5 筆)
#91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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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1.教師--專業自主權
2.學生--(1)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學人瘦身)
(2)不能體罰
3.家長--(1)選擇子女受教權
(2)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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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16
《教育基本法》第8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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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236
師-專業
學生-學人瘦身
家長-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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