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兒少性剝削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輔導期間至少三年
(B)輔導期間至其年滿二十一歲
(C)輔導期間至少二年
(D)輔導期間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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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72), C(195), D(592), E(0) #2397137

詳解 (共 5 筆)

#4178033

個人覺得看法條要對照來對照去的很麻煩,建議大家可以參考這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遇流程圖就可以很清楚知道,在什麼情況進行什麼樣的處遇,還有掌握一些考古數字題,

 如:24小時內72小時內、不得逾3個月45日內7日內、不得逾2年至少1年或年滿20歲至少一年或年滿18歲...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處遇者。 二、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付安置之處遇者。 三、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屆期返家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者。 五、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置期滿。 六、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裁定安置期滿或停止安置。 前項輔導處遇及追蹤,教育、勞動、衛生、警察等單位,應全力配合。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一年或至其年滿十八歲止 前項輔導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為難收輔導成效者或認仍有安置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及敘明理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接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請求,聲請法院為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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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595
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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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4589

補充

兒少福權法§59 撤銷安置之兒少,續予追蹤輔導1年

少事法§54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至多執行至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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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95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3條(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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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4582

請問 實務上

§23的輔導處遇,一年或滿18

§30的輔導處遇與追蹤,一年或滿20

差別在哪裡?工作內容有哪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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