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義德的媽媽欲申請幼兒園補助,想瞭解補助的相關規定,因此詢問幾位媽媽,請問何者敘述有誤?
◎精勤媽:「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
◎珍寶媽:「原住民五歲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申領就學補助者,就讀之幼稚園幼兒應符合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
◎心美媽:「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每學期全額之學費;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淑賢媽:「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A)精勤媽。
(B)珍寶媽。
(C)心美媽。
(D)淑賢媽。
統計: A(991), B(1868), C(603), D(902), E(0) #817301
詳解 (共 10 筆)
請對照下列幾條法條內容,你就知道為什麼了,
珍寶媽:「原住民五歲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申領就學補助者,就讀之幼稚園幼兒應符合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
→是第四條,不是第五條…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本國籍。
二、就讀符合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
三、符合第四條補助項目所定之年齡;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每學期全額之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
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
、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
表。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一)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認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
六百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
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
《第 12 條》
原住民五歲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申領就學補助者,除
不適用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
,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0 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之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
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
形,中央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
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 以下家
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
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
(一)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縣(市)
主管 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符合本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四條】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每學期全額之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 十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 、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 表。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一)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認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 六百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 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
幼兒就學補助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保障原住民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權利,予以補助減少就學困難。
◆實施對象:
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 幼兒年齡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實施內容:
公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私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承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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