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15,000元。雙方約定3日後由甲將該
筆電運送至乙在桃園之工作室。3日後,甲指示員工丙將該筆電送至乙處,路途中因丙超速駕駛,發
生車禍導致該筆電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仍得請求甲交付該筆電
(B)甲得向丙請求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C)乙得對甲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D)丙為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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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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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僅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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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種類之債,需注意。因為重點在「使用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