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乙丙丁戊共同對A負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5人當中,A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A有40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A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A應負有共同清償40萬元之義務
(B)A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5 萬元
(C)乙得向甲請求 5 萬元
(D)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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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21), C(505), D(181), E(0) #3139681
統計: A(147), B(121), C(505), D(181), E(0) #3139681
詳解 (共 6 筆)
#6149958
本件甲乙丙丁戊對 A 負有 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之前提下,每人應分擔額為 20 萬元(民法第 271 條)。其中,A 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僅係免除其應分擔額,但不影響其他 4 人之應分擔部分(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而甲對 A 有 40 萬元已屆期之債權,經乙主張抵銷亦是於甲應分擔額 20 萬元之範圍為限(民法第 277 條)。從而,乙所清償剩下之債務應為 60萬元。
當乙向A清償60 萬元後,使得丁、戊因乙之清償均免其責任,乙就此範圍內承受A之債權,得轉向丁、戊分別請求各自分擔之20萬元(民法第281條第1項)。此外,因戊負債累累、不知去向,已屬不能償還之情形。從而,應由求償權人乙與其他債務人甲、丙、丁按照比例分擔之(即每人分擔5 萬元),縱使甲、丙已免責,仍須負其責任(民法第282條)。因此,乙得分別向甲、丙求償5萬元;向丁求償25萬元(乙自負25萬元+甲5萬元+丙5萬元+丁25萬元=60 萬元),故選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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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186
【題目解答】(C)
(一)民法§280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可知甲乙丙丁戊未約定分擔部分,故就100萬元之連帶債務,每人應分擔之部分為20萬元。
(二)民法§276Ⅰ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277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可知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20萬),並對A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20萬)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60萬),(A)之論述「清償40萬元之義務」係屬錯誤。
(三)民法§281Ⅰ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可知乙清償60萬元後,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20萬)。
(四)民法§282Ⅰ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100萬元之連帶債務,因戊不知去向,故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因此甲乙丙丁每人應分擔部分增至25萬元,故乙得向甲丙各求償5萬,對丁求償25萬元,(B)之論述「乙不得對丙求償5萬元」及(D)之論述「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20萬元」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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