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A地贈與丁,丁明知A
地係三人共有且僅甲、乙表示贈與意思,卻仍表欣然接受,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嗣後得知後表
示不同意此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丁間關於A地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B)甲、乙移轉A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有效,丙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丁返還A地
(C)甲、乙移轉A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因丙不同意而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丁塗銷A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並將之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D)丙於甲、乙贈與A地於丁時,丙不得就甲、乙應有部分讓與主張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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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97), C(303), D(140), E(0) #3139691
統計: A(33), B(497), C(303), D(140), E(0) #3139691
詳解 (共 5 筆)
#6169202
土地法34-1多數決目的在於促進土地利用,無償行為無助目的且害及不同意共有人權益,故不包括無償贈與之物權行為。
這出得有點超綱,畢竟這是地政士才會講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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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176
https://youtu.be/mN--JtGqk2c?si=Iy3b73wLTYN7Z1jg
民819
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34-1 I:「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第3條:「本法條第1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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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贈與契約有效性與否不以贈與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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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 C 對,
原則:共有物之處分,依民819要經過「全體」同意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條,土地法34-1的「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因此不適用土地法34-1的例外放寬、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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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本案不適用土地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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