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8個月時,甲男意外去世, 丙此時已成年。甲死亡時,留下財產及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B)丁因民法第7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 繼承債務
(C)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 擔該清償責任
(D)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 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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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208), C(69), D(100), E(0) #313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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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38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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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B) 丁因民法第7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 繼承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C) 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 擔該清償責任 丁僅就個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清償責任。
(D) 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 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分割行為應屬無效,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1086條(親權~代理)
﹝2﹞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1166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1﹞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2﹞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1﹞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1156 I:「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1162-1 I:「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 1162-2
I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II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III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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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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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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