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A)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
(B)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
(C)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債權之普通抵押權
(D)買受人取得法院命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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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44), C(224), D(474), E(0) #3139693
統計: A(100), B(144), C(224), D(474), E(0) #3139693
詳解 (共 8 筆)
#6085346
不動產物權移轉之方式,可分為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權移轉及非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權移轉
1.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權移轉依民法第 758 條之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為不動產物權移轉之書面合意,並為移轉之登記後,始由受讓人取得受移轉之不動產物權。
2.非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權移轉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一)繼承
民法1147、1148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97、98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三)徵收
土地法235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
(四)法院判決 選項(D)
65 年台上字第 1797 號判例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 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
(五)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1.民法923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選項(A)
2.法務部函釋法律字第 10103106640 號自己出資起造之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兩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法第758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選項(B)
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76號裁判,按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除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外,隨同移轉於受讓人,為民法第295條第1項所定。該條所謂『隨同移轉』,係屬法定移轉,無待登記即發生移轉之效力,與意定移轉須經登記始發生移轉效力者有異。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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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212
D是給付之訴,須待強制執行或債務人隨同辦理移轉,始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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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649
https://youtu.be/6GD4OQxXl0E?si=5iDVB4GF29rnN4dK
民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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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適用759
民911:「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民923:I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II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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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適用759,
89台上2046
查,建物於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由其原始建築人取得所有權(本院41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例參照)。至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乃行政主管建築機關為實施建築管理而依建築法規定所核發准予建築或使用之證照,此與建物建築完成後,該建物所有權之歸屬,應係二事,自「不得」僅憑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記載之「起造人」名義,遽認其係建物之原始建築人,可原始取得建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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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適用民759
.民295 I:「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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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適用759,不包含「給付判決」和「確認判決」。
民759修法理由(98年)
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僅限於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及法院之判決四種,其他尚有因法律之規定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例如因除斥期間之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等是,亦有因法律事實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例如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等是為期周延,爰增列概括規定「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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