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甲為A地所有人,A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A 地時,因A地上有B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B屋併付拍賣?
(A)甲在A地上建築B屋,隨即將A地與B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
(B)甲將A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則在 A 地上建築 B 屋,且乙依民法第 866 條規定已由法院除去 該地上權者
(C)無權占有人丙在 A 地建築 B 屋
(D)甲將 A 地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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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15), C(496), D(243), E(0) #3139688
統計: A(90), B(115), C(496), D(243), E(0) #3139688
詳解 (共 7 筆)
#6181756
這題也可以用併付拍賣之制度目的去做思考,民法之所以有併付拍賣制度係為了「維持建物的經濟價值」,白話來說就是避免建物被拆了,但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建造的房屋,本來就可能遭到土地所有人拆除,並無受到保護之必要,因此無庸併付拍賣。
或許有人會想這樣是否會影響拍賣價格,但個人認為因為該屋為無權占有,拍定人於取得土地後自然可主張767,並無需忍受該建物存在,所以理應對拍賣價格的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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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080
https://youtu.be/H9r4y5VMxlg?si=5q_jUdlcMfRf1hQE
A 可以
民867:「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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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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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行,民877的併付拍賣,並無「無權占有」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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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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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66
I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II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III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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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77
I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II 前項規定,於第866條第2項及第3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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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697
其他為877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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