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
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
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股票以供擔保之權利,而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乙係間接占有該股票
(B)丙得善意取得該股票
(C)乙、丙間關於讓與擔保之約定,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
(D)甲訴請丙返還該股票,係屬有理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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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設有善意取得制度,於相對人善意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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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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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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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乙為直接占有。 B正確、C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