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為A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A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並提供承 攬工作所需之全部材料;甲應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已完成承攬工作。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取得乙為完成承攬之工作,而施作於A屋之全部材料之所有權
(B)乙施作材料於A屋之行為,乃加工
(C)乙得請求甲給付1,000萬元報酬
(D)乙所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承攬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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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52), C(14), D(180), E(0) #313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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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936
甲為A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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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698
第66條 1.        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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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85
民法針對加工:加工者,乃就他人之動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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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318
A正確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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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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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121

https://youtu.be/LQBdjubTHmM?si=JAtD4BeZ42-OPzV1

A B

民法811:「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814:「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CD

.民法490

I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II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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