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公共(眾)關係」(Public Relations)的正確理念?
(A)是機關首長的基本責任,不可隨意付託他人
(B)對象為機關內的員工、服務對象與大眾
(C)以宣傳能量做為衡量成效之主要標準
(D)手段為有效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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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2), B(435), C(3946), D(437), E(0) #1728263
統計: A(1722), B(435), C(3946), D(437), E(0) #1728263
詳解 (共 8 筆)
#2598387
公眾(公共)關係之理念-正確理念
1. 公眾關係之目的有積極(建立良好關係)與消極(消除不良關係)兩方面。
2. 公眾關係之前提為「履行社會責任」。
3. 公眾關係之基礎在於個人或機構之「本身有良好之表現」。
4. 公眾關係之手段為「有效之溝通」。
5. 公眾關係之主體為「個人或機構」。
6. 公眾關係之客體包括「內在公眾」與「外在公眾」。
7. 公眾關係是一種「長期有計畫之努力的結果」。
8. 公眾關係之責任,為行政首長的基本責任,不可隨意託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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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608
宣傳能量
大概可以想像成是"宣傳力度"
例如:不該以發了多少張傳單、放了多少個小時的廣告、投入多少資金在宣傳,來作為衡量成效的標準,這是傳統的效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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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608
宣傳能量只是過程而已,不是績效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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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659
全體也包含首長啊
可隨意託付他人不就代表首長不用負責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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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441
但推動公共關係原則不是有一項是「全體動員」嗎?這裡怎麼又說是首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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