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地方人事監督手段之「解職」與「停職」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解職僅適用地方行政首長與村(里)長,停職除得適用於前兩者外,也適用於地方民意代表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為停職之事由;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為解職之事由
(C)遭停職或解職者,民選公職人員之身分地位均會因而連帶喪失
(D)公職人員遭停職後,嗣後再因同一事由構成解除職務之事由者,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不得再 予以解職處分
統計: A(86), B(1165), C(107), D(56), E(0) #245610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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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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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職務 |
行政院 |
內政部 |
縣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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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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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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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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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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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
縣市議員、縣市長 |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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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職權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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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通知直轄市議會 |
內政部 通知縣市議會 |
縣政府 通知鄉民代表會 |
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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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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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撤銷 |
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權或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者 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監護或輔助確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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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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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職務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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