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該設施須為公權力主體所擁有,若為私人所有之設施則無法成立
(B) 該設施須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
(C) 須該設施在客觀上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
(D)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與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不可能同時在一個案件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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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 B(1592), C(2277), D(180), E(0) #326175
統計: A(556), B(1592), C(2277), D(180), E(0) #326175
詳解 (共 10 筆)
#594810
(C)對的。公共設施必須客觀上不安全,發生意外時才能要求國賠。好比今天某公園盪鞦韆大家(客觀)都認為很安全,你自己使用不當造成意外,你不可以說,因為你自己認為(主觀)不安全,而要求國賠。
(D)我自己想的例子: 公共設施瑕疵國賠責任vs.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責任 同時成立
某人因為馬路有坑洞,騎機車跌倒了,此時他可以因公共設施瑕疵為由申請國賠。進一步他發現,原來早在他跌倒前就有民眾向政府通知馬路有坑洞一事,政府卻遲遲沒派人修補,故其怠於執行職務。
(D)我自己想的例子: 公共設施瑕疵國賠責任vs.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責任 同時成立
某人因為馬路有坑洞,騎機車跌倒了,此時他可以因公共設施瑕疵為由申請國賠。進一步他發現,原來早在他跌倒前就有民眾向政府通知馬路有坑洞一事,政府卻遲遲沒派人修補,故其怠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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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39
討論(B)(C)選項: 所謂「公有」,僅須該公共設施,係事實上處於國家機關所『管理』的狀態之下為已足,至於其所有權,非必以國家所有者為限。例如:既成巷道、或私人建物之騎樓,經公告供作為行人通道使用者,雖屬私有公物,仍為本法之公共設施範圍。
另、公共設施之範圍,並不以專供一般人民所使用者為限,凡係國家為「公之目的」所設置之物的設備,例如行政機關自體使用之辦公廳舍、或公立學校校舍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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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48
(A) 該設施須為公權力主體所擁有,若為私人所有之設施則無法成立 →公物之所有權,非須以國家所有者為限。(參9F例)
(B) 該設施須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公物之使用不以專供特定多數人為限,某些公用目的之公物,僅供特定人士使用之,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參最佳解例)
(C) 須該設施在客觀上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
(D)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與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不可能同時在一個案件中成立→公共設施瑕疵國賠責任vs.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責任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時成立。(參9F例)
(B) 該設施須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公物之使用不以專供特定多數人為限,某些公用目的之公物,僅供特定人士使用之,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參最佳解例)
(C) 須該設施在客觀上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
(D)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與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不可能同時在一個案件中成立→公共設施瑕疵國賠責任vs.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責任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時成立。(參9F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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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66
我的推測: 如果是主觀上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的話,可能牽涉到使用人的能力或是注意的問題了,例如使用人不小心而受傷或是依生理狀態不適宜使用。
所以必須是客觀上對任何人皆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
所以必須是客觀上對任何人皆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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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92
所謂客觀上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即所謂的"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by 行政法測驗題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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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75
(C)(D)有沒有大大有更好的解釋~
看完討論串我也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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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82
須該設施在客觀上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有例子可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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