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懲戒程序的發動者?
(A)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 監察院
(C) 部會主管長官
(D) 地方最高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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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144), C(61), D(265), E(0) #325818
統計: A(516), B(144), C(61), D(265), E(0) #325818
詳解 (共 5 筆)
#465466
司法院採不告不理原則,所以不會是A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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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355
第 23 條 【發動懲戒】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第 24 條 【發動懲戒】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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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435
(新)公懲法23條
(B)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
(新)公懲法24條
(C)各院、部、會首長,(D)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關之主管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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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505
(新)公懲法24條1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關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2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所屬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於薦任9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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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71
請問a應該是執行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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