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何種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師會
(B)教評會
(C)教育審議委員會
(D)教育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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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4), C(2609), D(188), E(0) #26469
統計: A(9), B(84), C(2609), D(188), E(0) #26469
詳解 (共 4 筆)
#8056
1. 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教育審議委員會」需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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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
1. 第十一條規定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長期聘任,除分發者(公費生),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任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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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52
評鑑、審議、協調、諮詢(評審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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