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何種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師會
(B)教評會
(C)教育審議委員會
(D)教育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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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4), C(2609), D(188), E(0) #26469

詳解 (共 4 筆)

#8056

1.      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教育審議委員會」需提供審議諮詢協調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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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

1.      第十一條規定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長期聘任,除分發者(公費生),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任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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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52

評鑑、審議、協調、諮詢(評審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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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832833
法規名稱:教育基本法 EN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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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29988
未解鎖
Ø   若以教育基本法規範而言,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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