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下列何人準用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不兼行政職教師
(B)立法委員
(C)內政部長
(D)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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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7), C(82), D(323), E(0) #1538170
統計: A(50), B(17), C(82), D(323), E(0) #1538170
詳解 (共 2 筆)
#235615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適用對象:
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不包括: 政務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3. 準用對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8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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