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所得稅法規定,107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投資境內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可採28%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合併報繳②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採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之營利所得者,可按8.5%計 算可抵減稅額,每人上限新臺幣8萬元③投資境內營利事業採獲配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之營利所得,可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新臺幣8萬元④投資境外營利事業獲配股 利所得5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⑤投資境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100萬元免計入基本 所得額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③④⑤
(D)②③④⑤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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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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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所§15Ⅳ、Ⅴ④⑤→所基§12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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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可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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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5不行是因為100萬應計入基本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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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 自10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