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關係?
(A)行政機關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提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契約
(B)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關係
(C)學生與教育部指定之銀行締結就學貸款契約
(D)主管機關與志願役士兵約定最少服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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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48), C(3918), D(190), E(0) #2966642
統計: A(75), B(148), C(3918), D(190), E(0) #2966642
詳解 (共 5 筆)
#5600473
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關係?
(A) 行政機關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提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契約
釋字533,屬行政契約
(B)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關係
(B)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121號判決,實務見解屬行政契約
(C) 學生與教育部指定之銀行締結就學貸款契約
(C) 學生與教育部指定之銀行締結就學貸款契約
釋字787,屬私法契約
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前述兩件裁定,在就學貸款之法律關係上,關於就學貸款之受補助人(即學生)向「私法組織」之金融機構(即承貸銀行,亦即臺銀或其分行,或其他銀行)辦理低利貸款,因而與該金融機構訂立私法上借貸契約部分,其契約之性質乃私法關係,非公法關係,該契約上之爭議,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D) 主管機關與志願役士兵約定最少服役年限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103年決字第024號訴願決定(參照釋字348),實務見解屬行政契約
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前述兩件裁定,在就學貸款之法律關係上,關於就學貸款之受補助人(即學生)向「私法組織」之金融機構(即承貸銀行,亦即臺銀或其分行,或其他銀行)辦理低利貸款,因而與該金融機構訂立私法上借貸契約部分,其契約之性質乃私法關係,非公法關係,該契約上之爭議,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D) 主管機關與志願役士兵約定最少服役年限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103年決字第024號訴願決定(參照釋字348),實務見解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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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256
(B)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關係→行政契約
按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第 2 段參照)。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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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317
選項(B)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關係屬行政契約
摘錄自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97年度判字第121號 行政判決
參考出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Judge/JudgeContent/F,97,%E5%88%A4,121,001
摘錄自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97年度判字第121號 行政判決
參考出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Judge/JudgeContent/F,97,%E5%88%A4,121,001
本院按:學校與其教師間為聘任關係,教師是否接受學校之 聘任,得自由決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之權利,並負 有一定之義務,此由教師法第3 章關於教師聘任之規定,及 同法第4 章關於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可推之。又公立學校聘 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 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 聘任契約而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 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處分。故上訴人就此提起 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為違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有誤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上訴意旨雖主張本件為私法 契約關係,尚屬誤解。查原審未詳予推究,亦未就本案法律 關係為何對上訴人加以闡明,而將被上訴人之通知誤為行政 處分,逕以實體上之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固有 未洽,惟駁回上訴人之訴之結果,則無不合,仍應予維持。 從而上訴意旨求予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上 訴意旨關於行政處分違法之實體事由主張,因與判決結果已 不生影響,故不另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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