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 105 年度以後實施之房地產交易所得稅制,在計算房地產交易之課稅所得時,下列何者不得列為成本 費用?
(A)土地增值稅
(B)交易仲介費
(C)土地改良費
(D)房屋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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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27), C(7), D(91), E(0) #1427125

詳解 (共 1 筆)

#153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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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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