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依司法院解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明確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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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0), B(215), C(375), D(431), E(0) #1718129
統計: A(4870), B(215), C(375), D(431), E(0) #1718129
詳解 (共 8 筆)
#2530280
釋字732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25 行政機關依法報請徵收土地闢建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並得同時徵收其周邊非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此恐 違反下列那一項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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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106年鐵路特考佐級- 法學大意#62435
答案:B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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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601
B 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也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則。
平等原則是用在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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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322
政府為了土地開發,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的「毗鄰地區土地」,會對人民財產權造成過度侵害。若徵收的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就違反了「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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