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我國刑法第 26 條之規定,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何?
(A)與普通未遂相同
(B)與中止未遂相同
(C)與準中止未遂相同
(D)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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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453), C(190), D(4777), E(0) #1718138
統計: A(315), B(453), C(190), D(4777), E(0) #1718138
詳解 (共 8 筆)
#2559945
(一)某甲誤砂糖為老鼠藥,而將砂糖放入乙之飯菜中,欲殺害乙。
(二)某甲認為砂糖可以殺死人,因此,將一匙砂糖加入乙之茶水中,欲殺害乙。
【擬答】
(一)我國刑法第 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即不能未遂之規定,而學說上又有稱之為「不能犯」,屬於未遂型態之一。通說認為「不能」一詞,其意義係等同於「無危險」,故未遂行為是否屬於不能未遂,須就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有危險加以判斷,對於其判斷標準,學說上有下列看法:
1.舊客觀危險理論:係以行為時之客觀事實來作為基礎,而以一般之經驗法則作為判斷標準,如果行為是自始即不能達成既遂(絕對不能),則屬無危險。如果僅是偶然之因素,導致行為無法既遂(相對不能),則具有危險。
2.新客觀危險理論:認為應以一般人處於行為人之立場,所能認知之事實,外加行為人所特別認知之事實,綜合加以判斷。再以一般經驗法則作為標準,如行為人無特別認知之情況下,而與一般人有不同之認識時,並無危險存在。如果行為人與一般人有相同之認識,或是主觀上有特別認知時,則認為具有危險。
3.構成事實欠缺理論:此說認為應以構成要件來對未遂犯之成立加以限制,當行為所欠缺之構成要件要素為「結果」或「因果關係」時,則為可罰之未遂。如果欠缺的是其他要素時,是自始無法達到既遂,則為不罰之未遂,我國實務界多半採此一見解。
4.抽象危險理論(德國通說):此說係以「印象理論」為基礎,而以行為人所認知之事實作為判斷對象,再以一般之經驗法則來判斷是否具有(抽象)危險。如果行為人對於事實之認知,是出於「重大無知」的情形,也就是其認知完全偏離一般人所認知的因果法則時,則認為不具有危險,目前我國學界多數採此一見解。
(二)如以抽象危險理論為判斷標準,結果如後:
1.某甲雖誤認砂糖為老鼠藥,但其主觀上係認知老鼠藥足以致人與死,以一般之經驗法則判斷,老鼠藥之毒性,確實足以致人於死,甲之認知並未與一般人所認知的因果法則有所偏離,故某甲之行為係屬於一般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2.某甲誤認砂糖足以致人於死,而以一般之經驗法則判斷,食用砂糖不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此時,行為人之主觀認知上,則與一般人所認知的因果法則有所偏離,屬於重大無知之情形,係為不能未遂。
出處小寶部落格 隨意窩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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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358
A.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D.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B.C.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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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281
.24 依據我國刑法第 26 條之規定,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何?
X (A)與普通未遂相同(不同。普通未遂:可能可以減輕,依法官)
X (B)與中止未遂相同(不同。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X (C)與準中止未遂相同((不同。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O (D)不罰
| (A)普通未遂 | (B)中止未遂 | (C)準中止未遂 | (D)不能未遂 |
| 拿真槍射乙,乙躲開 | 甲持汽油瓶去乙的家縱火,甲見火苗,心生悔意,甲立即撥打119後再回到現場,消防隊來撲滅。 1.甲的犯罪未遂 2.有悔意 3.結果未發生,與甲的防止有關 | 甲持汽油瓶去乙的家縱火,甲見火苗,心生悔意,甲立即撥打119後再回到現場,待消防隊來,發現火勢於住宅燒燬前已經由鄰居撲滅 1.甲的犯罪未遂 2.有悔意 3.結果沒發生,非甲防止的關係 | 拿玩具槍射乙,已被射到,卻沒受傷。 |
刑法25: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2.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刑法27: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27: 1.......。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刑法:26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 可能可以減輕,由法官判斷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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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322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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