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勞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雇主必須經預告後始可終止勞動契約?
(A)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B)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C)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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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195), D(10), E(0) #3183083

詳解 (共 2 筆)

#5983309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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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679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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