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程序與要件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不能申請,均須經由本國人代理
(B)基於人權保障,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可省略不申報
(C)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D)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者,應重新申請不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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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34), C(5453), D(195), E(0) #1668285
統計: A(148), B(134), C(5453), D(195), E(0) #1668285
詳解 (共 3 筆)
#2463910
(A)政府資訊公開法9II,基於互惠原則,外國人亦得申請。
(B)同法10I,申請書要寫申請資訊的用途。
(C)同法10II。
(D)同法11,申請要件不備,能補正者,機關應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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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837
第 9 條
II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A
第 10 條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B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C
第 11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D,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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