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務員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
(B)該公務員未來 3 年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C)該公務員之權利受有損害
(D)該公務員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統計: A(91), B(257), C(173), D(4414), E(0) #1668288
詳解 (共 5 筆)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04.8月決議)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第 1 項第 5 款參照),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意即可以)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0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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