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甲現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其可以擔任下列何項公職?
(A)臺北市議員
(B)國營事業董事兼總經理
(C)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員
(D)臺北市政府某局副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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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6), C(337), D(23), E(0) #2850222
統計: A(44), B(56), C(337), D(23), E(0) #2850222
詳解 (共 4 筆)
#5419165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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