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構成公務員受懲戒之事由?
(A)公務員下班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輿論撻伐
(B)公務員外遇後擬與小三分手,小三心有不甘,於網路散播與該公務員的不雅照片,並直接指名某機關某公務員始亂終棄
(C)公務員參加不合法宗教團體,並進行斂財
(D)公務員為其父親參選縣長站台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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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3), C(12), D(327), E(0) #2850225

詳解 (共 3 筆)

#5403527

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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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4841
按「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2 條」公務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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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517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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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04025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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