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與經費補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之陳請補助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B)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之陳請補助程序: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行政院核定
(C) 依大法官釋字第 307 號解釋之意旨,地方對中央補助之經費,不得變更其用途,地方議會
亦不得監督其執行
(D) 依大法官釋字第 307 號解釋之意旨,地方對中央補助之經費,得變更其用途,地方議會亦
得監督其執行
統計: A(1449), B(104), C(44), D(128), E(0) #1553898
詳解 (共 5 筆)
警察法施行細則§13:
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地方警察預算→內政部報請行政院
直轄市→內政部轉請行政院
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
大法官釋字第307號解釋
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就其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自得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省縣無須重複編列。
但省警政及縣警衛之實施,依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則屬省縣之權限,省縣得就其業務所需經費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警察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呈請補助,省(直轄市)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地方自治事項,其自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中央事項,則為中央編列。
若是中央撥發補助,地方雖不需再編但地方議會仍可以對實行事項加以監督。
此外基於預算法定原則,預算一經編列,不可任意流用。
V(A)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之陳請補助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正確
(B)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之陳請補助程序: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行政院核定
陳請補助程序
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署 ->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16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A B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核定:內政部 -> 行政院
補助預算: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 - > 行政院
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署 -> 內政部
(C) 依大法官釋字第 307 號解釋之意旨,地方對中央補助之經費,不得變更其用途,地方議會亦不得監督其執行
議會得監督其執行
(D) 依大法官釋字第 307 號解釋之意旨,地方對中央補助之經費,得變更其用途,地方議會亦得監督其執行
不得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07
解釋字號
釋字第307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省縣得就省警政及縣警衛業務編預算?
理由書
省(直轄市)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地方對於此項補助,雖不得變更其用途,省(直轄市)縣(市)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C D